日期: 2019-12-03 04:01:04 来源: 四川教育网 浏览次数:0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健全完善学校(含幼儿园)安全事故依法依规、多元协同的防范、处置和应对机制,有效遏制和打击“校闹”违法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论述。以深化教育改革为统领,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坚持以生为本,增强学校安全管理、事故防范、事故处理的能力,坚决遏制和打击“校闹”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树牢法治观念,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除事故纷争、化解矛盾、维护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坚持通过有效的学校安全治理,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防范事故风险;通过依法处置“校闹”的典型案例强化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家长了解违法“校闹”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着力从源头预防化解“校闹”风险。


坚持完善机制、协同治理。坚持部门联动协作,齐抓共管,不断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协商、调解、诉讼”的处理工作机制。科学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打好协同预防治理“校闹”组合拳,提升系统应对和依法打击“校闹”事件合成作战能力。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处置的法律服务保障与风险分担机制


3.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厚植“生命不保、何谈教育,隐患不除、何谈安全”理念,加强对校舍等建筑物,教育教学、安防技防、食堂餐厨、消防灭火、配电供电、实验实训、场地活动、运动器械、传染病防治等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打造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责任、督促责任落实、强化制度建设,丰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坚持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并重,提高校长的依法治安、依法治校能力,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摸排和入职查询工作,畅通社会、家长和学生发现和举报校园安全隐患的渠道。积极增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事故预防能力。


4.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细化工作规程,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的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涉校涉生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信息,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好医疗救治、事故报告、通知家长、舆情管控、协调善后等工作。应告知学生家长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规定,引导其通过协商、调解、依法诉讼的法治方式维护其合法的知情权和诉求表达权。


5.完善法律服务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学校及涉及伤害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主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学校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帮助。


6.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校车承运等方面的责任保险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效化解校方责任事故的经济责任赔偿风险。学校、社会要加强保险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转移体系,增强学生家长风险防御能力。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帮助学生、家长增强防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实施互助计划。


三、依法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和裁判工作


7.健全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协商处理机制。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学校应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制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主持、参与,通过协商厘清事故责任和赔偿(补偿)分担比例,经协商达成共识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协商工作应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学校、家长本着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平等自愿的原则,注重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实施开展。协商过程要全程采集音像资料,保障协商工作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协商过程的安全性。受伤害学生家属的协商代表原则上应相对固定,控制在5人以内,对被委托参与协商的学生家属代表,当事学生监护人或家长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工作委员会应下设学校(学生)事故处理专委会,全面依法统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协商和处置工作 。


8.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机制。


要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州)、县(市、区)设立由司法、教育、公安、人民法院、应急、卫计、市场监督、保监、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指导、参与学校“协商难决、协商未果”的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指导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完善受理、调解、司法确认、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当事学校和伤害事故学生及家长共同参与行政调解。高等学校间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学术支撑等形式加强校际合作,依法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9.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10.在法治框架内构建赔偿和人道主义关怀机制。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调解处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协商划定当事各方过错和相应分担责任。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过错责任认定规定,学校确有过错和责任的,要及时启动校方责任保险赔付程序,给予损害赔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明确学校无责任的,要正常接访、说明情况、解释政策、正面发声、澄清事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要及时将纠纷调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依靠党委政府为办学安全托底。同时也要在处理工作中体现对受伤害学生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关爱,争取当事家长的理解支持。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外“花钱买平安”的超额赔付或支付。涉及伤害事故纠纷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区分不同类型事故的侵权伤害程度,规定学校协商赔偿的限额。


四、依法及时处置、打击“校闹”行为


11.多措并举及时制止“校闹”行为。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本《实施办法》第12款列举的家属及其它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8类“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1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2.依法严厉惩处“校闹”人员。


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3.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


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人民法院的审判既要体现法律效果,也要体现社会效果,判决结果依法公开。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五、建立部门联动协调长效工作机制


14.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实施,推进校园安防达标工程、护学岗全覆盖工程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依法查处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


15.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学生)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


发生涉校涉生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事故(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研判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展趋势,对社会关注度较高、可能出现后续问题或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纠纷,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提请属地党委宣传部门、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要健全完善处置工作预案,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16.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良性社会氛围。


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和家长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维权,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教育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引导他们正确履行好监护职责,做遵章守法的明白人。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研学旅行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17.建立学校安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党委政法委要协调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